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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婴早教机构(超过4岁课时作废?家长诉东方爱婴要回学费)

法制晚报讯(记者 毛占宇)以公司只针对0-4岁的孩子进行早期教育为由,东方爱婴单方面宣布杨先生给儿子买的课时作废了。杨先生不满诉至法院,《法制晚报》记者(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日前获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东方爱婴应退还未使用课时的费用。

东方爱婴是国内著名早教机构。杨先生以6岁儿子的名义起诉到法院。他诉称,2011年开始,儿子在东方爱婴公司清河中心店接受早教服务,2013年清河中心店撤店,东方爱婴公司单方面通知将剩余未服务课时39课时转至奥体中心店,由于奥体中心店离家远,孩子没去。

他说,在清河中心店上课期间,经该店推荐,孩子于2012年9月参加了东方爱婴公司在亮马桥饭店举行的东方爱婴英语课程大型推介会,会上客户服务人员确认该课程无期限限制,于是给孩子报了当时尚未正式开课的英语早教课,课程共计96课时,准备在上小学前接受东方爱婴公司1-2年的英语早教服务。

但是,按照杨先生的说法,自英语早教课报名之后,他一直没有接到开课通知,2015年5月他前往奥体中心店了解情况,发现店撤了,而之前东方爱婴公司根本没提醒过他早教课程的有效期。

他为此起诉要求东方爱婴公司返还未服务的39节早教课程课时费7020元,返还未开课的96节英语早教课时费6240元,解除教育培训合同。

法庭上,杨先生提交了会员转移单、东方爱婴收据等作为证据。会员转移单载明:“卡号81053291,宝宝姓名杨某某,性别男,……转入中心奥体中心……早教剩余39节,英语96节……经办人:徐某”,并盖有东方爱婴公司收费专用章。

2011年9月3日东方爱婴专用收据载明:“今收到杨沛铮交来48节课程……金额:8640元……经手人:徐某”,并盖有东方爱婴公司收费专用章。

2012年9月2日东方爱婴专用收据载明:“今收到杨沛铮交来96课时……金额:6240元”,并盖有东方爱婴公司结算财务专用章。

东方爱婴公司辩称,原告未提供教育培训合同,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其签订的所有教育培训合同均有服务期限,提供的早教课和英语早教课都是针对0-4岁的孩子的,合同有效期是一年,即使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合同也已经期满终止了。

该公司还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杨沛铮的会员转移单上时间为2013年5月18日,杨沛铮应在接到转移单之日起两年内主张其债权请求权。

东方爱婴公司对收据真实性不认可,但双方均认可收据上载明的“徐某”为东方爱婴公司清河中心店店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为书证原件,且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被告虽然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法院对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予以确认。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虽然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教育培训合同,但是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教育培训事实合同关系。

被告辩称被告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只针对4岁前小孩,即使存在教育培训合同,该合同也已过有效期,但被告未对其该抗辩理由提供相应证据,依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认定合同已经过了有效期。(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

双方没有约定教育培训合同解除期限,被告也没有催告原告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达成的教育培训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已履行交纳费用的义务,在未完全享受教育培训权利后要求被告返还未享受教育培训权利所对应的费用,应予支持。

2016年8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解除教育培训合同,东方爱婴公司退还课时费7020元,英语课时费6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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